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在FB上按讚算不算一種言論自由?

還記得 2011 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 Facebook 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現在又有個在 Facebook 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這個訴訟案將會繼續上訴,你覺得按讚應不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呢?如果有一天你真的會因為按讚而被解雇,你真的還敢在 Facebook 上對任何意見透過按讚表達你的立場態度嗎?

20120213-公視晚間新聞-兒盟:上網按讚 四成孩童成霸凌幫兇

www.youtube.com/watch?v=PrtLlUSqULU

按讚回覆留言 台網路新霸凌

大紀元2012年0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最好不要讓我看到你,要不然我見一次就打一次」、「快看喔!我拍到王小明被學長揍的影 片」。兒童福利聯盟指出,近2成孩子曾匿名在網路上批評或是罵人,4成孩子曾經對一些批評別人的文章按過「讚」或是回覆留言,成為網路霸凌加害的另一種新 型態。 兒福聯盟13日公布台灣校園網路霸凌現況調查報告,針對18歲以下的小小網路使用者進行調查,因為智慧型手機普及,可以隨時把別人出醜照片上傳群發,許多 同儕還上設社群網站臉書按讚或是留言附和,已經成為新的霸凌管道。 據調查,有3成左右的孩子曾在網路上看過暴力霸凌的影片,近4成曾在網路上看過同學辱罵或攻擊人,當孩子遭到網路霸凌時,多會生氣、沮喪,甚至有1成2想 要自殺。 調查也發現,孩子並非有意成為網路霸凌者,是因為網路認知錯誤。例如:1成3的小朋友認為在網路匿名發言不會被發現,更有2成3認為人肉搜索可以「維護正 義」,卻忽略可能導致無辜的第三者受害,可見孩子的網路安全意識有待加強。 目前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小婷提到,在Facebook上曾被加入一個社團,上面寫著「妳會不會很想揍死誰?」並列出選項要大家選。小婷說,這現象在同儕中經 常發生,當時他的處理方式就是離開那社團,不做任何評論。 兒福聯盟研發處組長邱靖惠舉例,曾經有位小女生被同學慫恿拍裸照,覺得好玩傳給其中一位同學,沒想到隔天全班都收到這張照片,讓她受到很大的傷害。邱靖惠 談到,現在很多孩子擁有智慧型手機,隨時隨地可以上網,這樣的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智慧型手機更成為學童網路霸凌的最新工具。 兒盟董事長王育敏強調,反網路霸凌有「6要守則」,包括網站管理者「要監督、要管理」、老師與家長「要宣導、要告知」及學生「要自律、要檢舉」等。她呼籲 當被霸凌時,應該馬上告知父母處理或是交由網路警察制止,才能保護自己。◇

性騷擾疑案 許博允將採火海戰術對臉書7,000按讚網友全部提告


http://erictpe01.pixnet.net/blog/post/93587244-%E6%80%A7%E9%A8%B7%E6%93%BE%E7%96%91%E6%A1%88-%E8%A8%B1%E5%8D%9A%E5%85%81%E5%B0%87%E6%8E%A1%E7%81%AB%E6%B5%B7%E6%88%B0%E8%A1%93%E5%B0%8D%E8%87%89%E6%9B%B87,000%E6%8C%89

美國六警臉書按讚 遭上層炒魷魚


喜歡在臉書上按讚的民眾,在台灣或許還無須負擔法律刑責,但在美國可就不同了!美國有六名警察,因為在警長競選連任時 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結果連任成功的警長在事後將六人開除,六個人不滿被秋後算帳,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 障,引發爭議。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 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 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 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 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 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http://tw.news.yahoo.com/%E7%BE%8E%E5%9C%8B%E5%85%AD%E8%AD%A6%E8%87%89%E6%9B%B8%E6%8C%89%E8%AE%9A-%E9%81%AD%E4%B8%8A%E5%B1%A4%E7%82%92%E9%AD%B7%E9%AD%9A-003627139.html

臉書按讚挺 「妨害名譽」吃官司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658203&bid=6

臉書按讚挺 「妨害名譽」吃官司
民視 – 2011年10月22日 下午3:19.
相關內容.

放大照片.臉書按讚挺 「妨害名譽」吃官司
以潮牌商店「夠壞堂」崛起的負責人胡晶南,三年前曾辦過一份雜誌,他不滿離職員工,在臉書抱怨薪水拖欠,控告妨害名譽,甚至連只按讚、沒回應任何意見的網友,也吃上官司。
就是臉書上這篇抱怨拿不到薪水的文章,引發連鎖官司,劉先生同情前同事「愛密麗」的處境,跟著批評幾句,就遭到檢方傳喚,從上網回應到收傳票,隔了一年才被前老闆追究,劉先生很驚訝,為何沒指名道姓,還會吃上官司,但他更驚訝,文章被分享轉載後,網友光按個讚,也得跑法院。 劉先生待過的這家流行雜 誌社,從2008年11月,出刊到2010年5月,老闆胡晶南,從高雄新堀江商圈崛起,開了好幾家潮牌商店,卻在雜誌經營不善倒閉後,對離職員工提告,胡 晶南沒接手機,不知他的回應,這個案件還在檢方偵辦階段,起訴與否還很難說,但光在臉書按讚,也得去法院報到開庭,已經對當事人生活造成不少困擾。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

幫批評文章按讚 恐成網路霸凌

幫批評文章按讚 恐成網路霸凌

中央社 – 2012年2月13日 下午8:55

幫批評文章按讚 恐成網路霸凌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13日電)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今天表示,調查顯示,去年國小四、五、六年級霸凌比率已由1成降至7.1%,反霸凌措施已逐漸顯現出一些成效,但「網路霸凌」愈來愈嚴重。

霸凌(bully)問題這幾年受社會大眾與政府部門的重視,並提出了具體的反霸凌措施。兒盟在開學時刻,公布最新的「台灣校園網路霸凌現況調查報告」,當中顯示,反霸凌措施已逐漸顯現出一些成效,去年國小四、五、六年級霸凌比率已由1成降至7.1%。
調查顯示,約3成左右的孩子曾經在網路上看過暴力霸凌的影片、近4成孩子曾經在網路上看過大家辱罵或攻擊人;4成孩子曾在一些批評人的文章,按過讚或是回 覆留言,隱然已成為網路的霸凌者,甚至有近2成孩子曾經匿名在網路上批評或是罵人、2.5%孩子曾經傳過色情圖片,4.5%匿名發一些假訊息等違法行為。

調查顯示,有1成3孩子認為,網路上是匿名的別人查不到他,如此讓他們容易失去社會控制成為霸凌加害者;2成3孩子認為,人肉搜索很有趣可以維護正義,而 忽略可能因此傷害無辜第三者;1成2的孩子在網路上曾經有受害經驗,其中最常在「線上遊戲的對話窗」被霸凌,其次為「聊天室」與社交網站「臉書」;這些被 網路霸凌的孩子,57.7%覺得很生氣、4成6覺得很難過,甚至有1成2孩子會有輕生念頭。

孩子遇到網路霸凌如何處理?調查中也發現,有8成以上孩子逛網站有些沒有管理員可協助,且逾半數孩子自陳問題投訴後沒有獲得解決。一般孩子有33.3%平 日上網超過2小時,這群人中有63.9%超過2小時,假日甚至有2成上網超過8小時。這些高度依賴網路的孩子普遍上網時間較長,而且4成覺得網路世界比真 實世界有趣,近3成的孩子網友比現實世界的還多,上網已是他們生活的重心。

兒盟說,「網路霸凌」類型愈來愈嚴重,這類型不易透過教育系統來解決,需要進一步關注,而孩子成為網路霸凌者其實都不是有意的,而是因為網路認知的錯誤所造成。1010213
(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01年2月13日)

http://www.dk101.com/Discuz/redirect.php?fid=180&tid=218857&goto=nextnewset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 (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 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 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 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 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 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 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 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 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 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 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 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 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 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 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 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 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 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
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
〈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富少「親密照」粉絲團! 按讚分享恐觸法


涉嫌下藥偷拍的富少李宗瑞,到底人在哪?8月初檢方發布通緝後,李宗瑞幾乎不使用手機,警方無法鎖定他的行蹤,另外還有其他富少提供「經濟援助」協 助藏匿,增加讓追緝行動更加困難,只好祭出懸賞20萬元獎金,希望民眾一起「獵狼」,同時在網路上陸續出現相關粉絲團,號稱按讚就能分享不雅照片,如果屬 實,已經觸法。

標 題寫著「李宗瑞男人之光」,辛辣用語讓人忍不住要看下去,它說累積1萬人按讚,就要公布不雅照,保證最新,沒有馬賽克,還把照片裁切掉重點部分,十足吊胃 口,才2天,粉絲累積5000多人;還有光碟分享團曾把不雅照PO出來,不到1天馬上撤掉,公布性愛照片妨害風化,還有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2年 以下徒刑。

而李宗瑞涉嫌下藥偷拍,被害人至少10人以上,又有知名度,備受社會關注,但他疑似有富少朋友接濟生活,對外聯繫只用SKYPE或是人頭手機,現任女友又PO了他搭高鐵南下的照片,警方懷疑這是在混淆視聽。
為了追緝祭出獎金,全民提供線索,如果線報正確能協助抓人,就有20萬獎金,但如果只提供二手情報,對案情有幫助,獎金4萬以下,至於一般案件最多10萬元,不過還是有特例,像是雨衣大盜當時遲遲無法破案,獎金才加碼到100萬,立刻湧入不少線索,鎖定對象成功破案。
下藥偷拍案件,除了要抓人還要追背後真相,警方懷疑可能有人操控。名嘴許聖梅:「可能就夜店經營者,他們有提到就是詐欺天使,她拿不到(錢)之後,她就會像病毒一樣,把她手上有的東西都散布出去。」

外傳有人把富少當成大肥羊,錢談不攏,惡意散佈影像,甚至對外兜售,恐怕已經外流到大陸、香港,女模女星人人自危,曾經被影射和李宗瑞傳過緋聞的女模白歆惠,終於出面。藝人白歆惠:「我和他真的沒有瓜葛,公理自在人心。」
白歆惠振作精神、投入工作,撇清和李宗瑞的關係,要為不雅照風暴設下停損點。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臉書按讚的理由-上

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7

臉書按讚的理由-下

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8

按「讚」這件事

「讚」是一件由來已久的事,大拇指一豎,盡在不言中,現代人忙碌,臉書或是新聞事件按個「讚」,一切盡在不言中。 甚至我留言今天很倒霉,你也會按「讚」,我卻不生氣,因為臉書多半是朋友,我不會把這個「讚」解讀成幸災樂禍,而是正面解讀為「朋友知道我很倒霉」,所以;發表一張照片,一段言論或一篇文章,只要得到一個「讚」就心領神會。 不過;太在乎「讚」也不見得是好事。 每個人都喜歡被認同也需要被認同,如果我們只求一個「讚」,不小心就變成透過網路找慰藉,心理反而更脆弱。 我寫網路文章二年多了,有時候自己覺得「讚」,反應卻平淡,有時候隨意發的感想反而搏得一堆「讚」,可見,人與人之間差異有多大。 更重要的是;網路是虛擬也往往是單向的,你我發表的任何東西都會被拿來「各自解讀」,也就是說;按「讚」的不一定準確認同你我的想法,沒按讚的也未必就是不同意或沒感覺,何況;大家按「讚」的心態又有不同。 好幾次;我的文章剛發30秒,就出現「讚」了,我不禁暗想「這是恐怖級速讀」嗎?當然不是!這種讚是「我看到了」的意思。 有的網友對於文章某一句話認同就「讚」下去了。 也有網友看了標題就覺得很「讚」。 更有人今天心情好就拼命按「讚」。 當然;很多人不隨便按讚,還有朋友太多或工作太忙,沒空按那麼多「讚」的。 所以呢;奉勸大家,真的不要那麼在乎「讚」! 有些網友會對「讚」不夠多耿耿於懷,有些網友會對批評漫罵無法釋懷,其實沒有必要。 網路除了尋找認同,也帶來「溝通」的便利,一直在上面找「同意自己」的人雖然也有意義,但是別忘了;不同意見帶來的思想交流意義更大。 人的成長幾乎都不是來自「同意」而是來自「不同意」,相反或是不同的意見會讓人反思,進入網路世界就是進入「思想」與「感覺」的魔幻境界,不小心就「愛麗絲夢遊仙境」,搞不清真實與虛幻了。 人的「讚」不一定是真的「讚」,身為基督徒更看重上帝的「讚」,上帝按讚最明顯的對象是「摩西」,上帝直接說他「在神家中全然盡忠」,這真是讚。 當然;上帝不是世間嚴厲的父親,難以取悅,他是擁抱浪子的父親,祂會經常竪起大拇指對我們做得好的地方說一聲「讚」,然而;若能忠於自己的工作;家庭與情感,被上帝說一句「全然盡忠」,那種感覺還真是很「讚」。 不管人家有沒有按「讚」,該說的還是要說,該做的還是要做,只求上帝按個「讚」! http://tw.myblog.yahoo.com/jw!Szn8IauYBRnqSa6W7YGOJ1Y-/article?mid=18013

臉書按讚被告加重誹謗 不起訴


一名女子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然被控告加重誹謗!20歲的許菀容等十多人,看了網友朱志強貼文嘲諷他的老闆胡晶南,隨手按了一個「讚」,結果被胡男控告;板橋地檢署認定,在臉書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本能」反應,作用不只是「贊同」,有時只是表現「看過」、「閱」,而且許女並沒有留言附和朱男所寫的內容,因此將她不起訴。
朱志強是賣潮T的「夠壞堂」員工,當時因高雄豪雨成災,他的住所離服飾店較遠,打電話向胡晶南(「夠壞堂」前負責人)請假被拒,於是在臉書上(暱稱「Tomato Ju」)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諷刺胡男,許女和其他十多名網友按讚或留言,結果全被胡男控告。
此案仍在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住在新北市,被移至板橋地檢署偵辦,她表示和朱男並不熟,而且根本不認識胡男,其實不瞭解兩人的糾紛,也不記得為什麼會按了「讚」。檢方認定,臉書的「讚」是預設功能,使用者可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只是「閱」,許女並未留言附和內容,難以認定有破壞胡男名譽的犯意,不予起訴。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引用: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f b為「like」爭言論自由

(明報製圖)
(明報製圖)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20810/-1-2740830/1.html

向法院陳辭﹕應受美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明報專訊】在facebook(fb) 「讚」(like)應否受言論自由保障?美國弗吉尼亞州一名地方政府員工因在fb「讚」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上司解僱。他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 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fb與人權組織聲援。fb向法院提交陳辭,指「讚」是重要言論,若不受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有分析認為, 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為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讚」對手政府職員被炒掀訟訴

這 場爭議始於2009年夏天的弗吉尼亞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Daniel Ray Carter Jr.)某天在fb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B. J. Roberts)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Jim Adams)設立的競選網頁。羅伯茨在fb發現卡特倒戈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 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聯邦法官杰克遜(Raymond Jackson)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判決指出,在fb「讚」一個網頁,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speech),而法院過往裁定可獲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fb貼文,有可記錄在案的「實質敘述」(actual statement)。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此案,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在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fb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均向法院提交獨立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官稱「like非言論」 fb:與街上發言無異

fb 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布支持某人無 異。fb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以千萬計美國人每天利用fb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麼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為有限。
ACLU的弗州法律總監格倫伯格(Rebecca Glenberg)稱:「每當出現新科技……第一修正案的詮釋應保障新的溝通形式,我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按『讚』鍵相當於其他形式的言論,就如在T恤掛上寫有候選人名字的小徽章。」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Eugene Volokh)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為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分人被炒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

敵營臉書按讚 被炒告違憲



美國法院將判決,在臉書按「讚」是否為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翻攝網路
美國
【李寧怡╱綜合外電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算不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美國法院即將作出歷史性判決。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治安官羅伯茲2009年競選連任時,其部屬卡特在對手的臉書粉絲頁按讚,選後遭解僱。卡特控告羅伯茲違憲,臉書與美國最著名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皆出面支持。

就像「連署簽名」

羅伯茲當選連任後,卡特與另5名不支持羅伯茲的公務員全都丟了飯碗。他們在2011年提告,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敗訴。傑克森認為,只是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護的言論,要有實際的文字陳述才算數。
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即將審理此案,臉書與ACLU皆已遞交支持卡特的法院文件,臉書指「在21世紀按『讚』,就像過去的連署簽名」;ACLU則說,按「讚」就像汽車保險桿上的口號貼紙,都應受《憲法》保障。如今「讚」按鈕在網路上無所不在,此案判決將形成判例,備受矚目。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810/34429874/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有無回應皆被遷怒 「真的很倒楣」

 


【蔣永佑、郭芷余╱綜合報導】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 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Eric 表示,po文者是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 嗎?」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 書?真的很倒楣!」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該案仍在雄檢偵查,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蘋果》多次撥其手機,但無人接聽。
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022/33757855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作用類似於「閱」 檢察官認定按「讚」是臉書預設功能,使用者習於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僅類似於「閱」,許女未留言積極附和朱男,難認有破壞胡男名譽犯意。朱男及胡男昨聯繫不上。

 引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法律文摘】網路貼文、按讚要謹慎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 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 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 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 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 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 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 償,不一而足。

引用 http://tw.myblog.yahoo.com/youngli@kimo.com/article?mid=952&prev=-1&next=948

臉書按「讚」不代表真的覺得讚

臉書按「讚」不代表真的覺得讚,但讚者無心、看者有意,國內不乏按讚挨告的實例;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如同「閱」,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 


高市去年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吐苦水,抱怨老闆,許姓女子看到朋友轉貼文章順手按讚,被老闆告加重誹謗。

檢方調查後不起訴,主要理由是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習慣,有時只是表示「我看到了」,不代表真的認同。衡量許女與服飾店老闆、員工素不相識,採信她按讚只是順手動作,並無誹謗之意。 

在屏東執業的律師趙家光也強調,按讚有兩種意思,一種表示看過,另一種是認同看法,但不管那一種,不能侵害到他人。 

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十多名網友按讚,老闆看到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 

檢方開庭的時候,按讚網友異口同聲喊冤,表示按讚只表示「看過」,不是同意文章內容,檢察官採信網友解釋,同樣處分不起訴。 

原名丁國琳的藝人丁于潔,六月間,也曾對按讚的網友提告;事情起因於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竟在丁的臉書上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丁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嚇得報警,對留言者及兩名按讚的網友提告。 

按讚的林姓女子表示,看完文章按讚是平常的習慣,沒有恐嚇之意;王姓網友強調自己是丁國琳的粉絲,以為留言是劇裡的對白,才會按讚。目前全案檢方仍在調查中。 


【2012/8/13 聯合新聞網】

引用 http://blog.yam.com/ching_hai_law_office/article/53010378

美國篇/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網友喜歡在臉書按「讚」,但讚者無心、看者有意。國內外不乏按讚,卻挨告或被老闆炒魷魚的案例。
記者鄭超文/攝影
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官司源於二○○九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 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 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2012/08/13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美國篇/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 臉書按讚要小心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39.shtml#ixzz2EteavH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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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39.shtml#ixzz23PQSTv5h

小心!按讚也會被解雇

還記得2011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Facebook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
現在又有個在Facebook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6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讚,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這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Raymond Jackson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這個訴訟案將會繼續上訴,你覺得按讚應不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呢?如果有一天你真的會因為按讚而被解雇,你真的還敢在Facebook上對任何意見透過按讚表達你的立場態度嗎?
(消息來源:mashable
本文獲「科技報橘」授權刊登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blog/article.php?id=1412

畫專欄/《鄉民大法庭》─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分享,是否觸法?


畫專欄/《鄉民大法庭》─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分享,是否觸法?

【畫新聞/圖:Ason/法律諮詢:沈建宏律師】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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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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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45302

臉書按讚可能挨告 菲新法惹議

【2012.09.28/中央社】
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最近簽署的電腦網路犯罪防治法,因被指控威脅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而引發爭議,有參議員指出,就連在臉書上按「讚」都可能惹官司上身。
艾奎諾三世12日簽署「2012年電腦網路犯罪防治法」,希望藉以填補打擊網路犯罪的漏洞。然而,新法納入刑法的誹謗罪,引起菲國新聞媒體機構、言論自由倡導者、法律專家及網民的猛烈抨擊,稱這是對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
根據新法,網上誹謗的刑期最高可達12年。
菲國參議員金哥納(Teofisto Guingona III)今天說,新法對誹謗的定義太廣泛模糊,在「推特」上貼文,或在網路上分享文章,甚至只是在臉書上按讚,都有可能挨告。
法律專家也警告,即使新法沒有追溯力,但基於網路上的舊文「依然存在到今天」,因此作者還是可能吃上官司。
國際組織也加入聲討行列。人權觀察組織、國際記者聯合會各自發表聲明,譴責新法侵犯了菲律賓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違背政府對人民承諾的「透明化」。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地區主任亞當斯(Brad Adams)說,社交網路的使用者以及其他喜歡在網上貼文的網民,一旦遭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讀者提出誹謗控告,將面臨長期吃牢飯的風險。
亞當斯指出,「所謂的誹謗性言論,不論是否在網上發表,都應被視為民事事件,而非刑事行為」。
自新法頒布後,已有人向最高法院指控新法違憲,此外,一群自稱為「菲律賓無名氏」的網路駭客,26日襲擊了多個菲律賓政府網站,相關網頁全部變黑,且植入反對口號。
但總統府馬拉坎南宮今天表示,新法是經過國會審議通過立法,馬拉坎南宮將會繼續支持這項新法。
全文轉引自: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


http://nccwatch.org.tw/news/20120928/117761

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